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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行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鼎寅制管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鼎寅制管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凡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张行初字第0011号原告张家港市鼎寅制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嘉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海燕,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黄亚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丁峰,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陶雪峰,该局工伤科干部。第三人曾凡均,男,1974年2月21日生,汉族。原告张家港市鼎寅制管有限公司不服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通知与本案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曾凡均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家港市鼎寅制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鼎寅制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晓红审 判 员  秦兴贤人民陪审员  邵美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飞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