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朱永灯申请执行张建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灯,张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671号申请执行人朱永灯,男,195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建民,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104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朱永灯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00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10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建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建民自觉交纳案件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10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明利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