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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仙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温明盛、福建省仙游县兴泰竹木开发有限公司、戴启灿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温明盛,福建省仙游县兴泰竹木开发有限公司,戴启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7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被告温明盛,男,住仙游县鲤城镇。被告福建省仙游县兴泰竹木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西苑。被告戴启灿,男,住仙游县西苑乡。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被告温明盛、福建省仙游县兴泰竹木开发有限公司、戴启灿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颜 洁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宇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