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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勇刚与被告王法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刚,王法朝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张勇刚,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被告王法朝,男,1953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刚与被告王法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张勇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张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张勇刚负担。审 判 长  杨志鹏代理审判员  任留柱人民陪审员  贾占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