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勇刚与被告王法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刚,王法朝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张勇刚,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被告王法朝,男,1953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刚与被告王法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张勇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张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张勇刚负担。审 判 长 杨志鹏代理审判员 任留柱人民陪审员 贾占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