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奉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德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甬奉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德祥,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3日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3年1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3)1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德祥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德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9日晚,被告人赵德祥伙同郑祖桥(已判刑)来到本市岳林街道嘉乐迪ktv旁边的彩票店门口,采用推车的方法,盗得被害人邬某停放于此的赤兔马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295元。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赵德祥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赵德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电动自行车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德祥在本案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邬某的陈述、同案犯郑祖桥的供述、证人赵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凭证、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及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德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德祥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德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德祥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赃物已被追回,对被告人又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德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4年3月1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庄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挺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关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