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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国营东西湖水产养殖场与冶金部配件中心武汉常青石墨福利总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国营东西湖水产养殖场,冶金部配件中心武汉常青石墨福利总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097号原告武汉市国营东西湖水产养殖场。法定代表人陈海军,场长。委托代理人李升明,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该场员工。委托代理人周小平,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该场员工。被告冶金部配件中心武汉常青石墨福利总厂。法定代表人鲍其宏,厂长。委托代理人章国林,男,1944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正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国营东西湖水产养殖场与被告冶金部配件中心武汉常青石墨福利总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国营东西湖水产养殖场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冶金部配件中心武汉常青石墨福利总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国营东西湖水产养殖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国营东西湖水产养殖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给原告武汉市国营东西湖水产养殖场。审 判 长  刘冬香人民陪审员  吴 玮人民陪审员  肖焕彬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