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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善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永兴与范爱兴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永兴,范爱兴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保字第1号申请人吴永兴。被申请人范爱兴。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吴永兴与被申请人范爱兴追偿权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吴永兴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范爱兴的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永兴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范爱兴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助理执行员  姚晓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鲁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