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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民三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庆涛因与被上诉人杨素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庆涛,杨素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三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庆涛,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管景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素梅,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沙媛,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庆涛因与被上诉人杨素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2)商梁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庆涛于2014年1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庆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庆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杨庆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志林代理审判员  耿伟亚代理审判员  孙昊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时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