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滨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郦志军与曹洪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郦志军,曹洪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滨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郦志军,男,1980年2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沈忱、窦健,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洪良,男,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海芳、倪秦,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郦志军与被告曹洪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郦志军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洪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郦志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郦志军撤回对被告曹洪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郦志军已预交),由郦志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龚理坚人民陪审员 陈丽萍人民陪审员 刘生贤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卞钱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