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二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邱茂春与宣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茂春,宣明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民二初字第00034号原告:邱茂春,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刘玉荣,广德县桃州镇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宣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邱茂春诉被告宣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玉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宣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邱茂春诉称:2012年10月份,原告受被告委托托运粉石从石鼓到溧阳,年底结算时,被告未支付原告运费。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答应在2013年6月1日前付清,并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原告。现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已过,至今仍分文未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运费款4547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宣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原告受被告委托托运粉石从石鼓到溧阳,年底结算时,被告未支付原告运费数额为4547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3月3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被告承诺于2013年6月1日前付清。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仍未给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宣明拖欠邱茂春运费款45470元事实清偿,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运费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宣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邱茂春运费款4547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宣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东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