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雪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上海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1008号18层2117室。法定代表人施卫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海红,女,上海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被告陆雪弟,男,196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环城南路1065弄73号302室。原告上海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雪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盛德官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园欢审判员 盛德官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园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