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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奉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赵某、邬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邬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甬奉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2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8日被抓获,于同月29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被告人邬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8日被抓获,于同月29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3)1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邬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邬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赵某、邬某合伙至本市锦屏街道公园路13-4幢503室,采用工具开锁的方法进入被害人应某家中,盗得被害人应某放于床头柜内的现金人民币1300余元。2013年9月28日下午,公安民警在奉化市锦屏街道庄山小区1弄4幢将被告人赵某、邬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邬某在本案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应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宁波市暂扣物品专用票据、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及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被告人赵某、邬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实施入户盗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邬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邬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邬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龙 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巧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