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安继强与李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继强,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安继强。被执行人李健。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民一初字第759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磊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林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