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金少民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金少民初字第0002号原告朱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4年1月16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本案未满法定离婚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黄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印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