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博法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惠州市中和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奥美特净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中和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奥美特净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中和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惠州市奥美特净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中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奥美特净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3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350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惠博法执字第64号案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林宝团审判员  肖志明审判员  罗春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培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