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民调确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确认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武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调确字第00043号申请人张某。申请人武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某,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某、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李蜀军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张某、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经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4年1月16日达成(2014)东劳调字第09号调解协议书:一、张某于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1月3日住院期间医疗费计8,900元、护理费1,500元已由武汉××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二、根据医院治疗情况,张某需修养治疗,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三、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张某计三个月工资及上班时间的七天工资、营养费、后期治疗、护理等各项费用共计12,000元。四、张某收到赔偿款后,双方就工伤事务的赔偿事宜全部了结,张某不得就此事宜再次要求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上述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蜀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