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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勤明、刘启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抗字第1号原审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原审被告徐勤明、刘启连、薛彦辉、李俭跃、徐祗洗、刘启瑞、李自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郯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郯商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民监(2013)3713000004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郯城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李允岭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传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