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铁民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济南龙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龙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铁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济南龙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李风亮,经理。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杜钟海,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人济南龙云工程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4年1月9日发出(2014)济铁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的(2014)济铁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受理费1473元,由申请人济南龙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淑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