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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3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陈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3113号原告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85号。法定代表人任利,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陈龙,男,汉族,1966年10月26日生。本院受理原告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余卓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