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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行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3)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傅永平,陈道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杭余行审字第5号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姚云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林江、宇文列锦。被申请人傅永平。被申请人陈道福。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环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6日召集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和被申请人傅永平、陈道福进行审查听证。经审查,本院认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余环罚(2013)第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建胜审 判 员  吴 翔代理审判员  卢 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佳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