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经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蒋永庆与朱建立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经初字第151号原告:蒋永庆。被告:朱建立。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永庆与被告朱建立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原告蒋永庆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永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3元由原告蒋永庆承担。审判员 张玉乔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