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章文良与福建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文良,福建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初字第48号原告章文良,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委托代理人徐贵平、詹志成,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建阳市。法定代表人徐承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庆雄,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文良与被告福建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文良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发现该案诉讼请求所涉借款金额存在失误,需要另行补充新增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文良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200元,依法减半收取4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章文良承担。审判员 梁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