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张某某,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委托代理人瞿英玉,定兴县城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女,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田林海审判员 汪悦龙审判员 田学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洪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