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商初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2013)黄商初字第2793号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家岛支行诉薛新兴、马磊、薛义强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家岛支行,薛新兴,马磊,薛义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2793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家岛支行,住所地xx,组织机构代码xx。负责人张建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军、高峰,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新兴,男,xx日出生,汉族,住址xx,身份证号:xx。被告马磊,男,xx日出生,汉族,住址xx,身份证号:xx。被告薛义强,男,xx日出生,汉族,住址xx。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家岛支行诉被告薛新兴、马磊、薛义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家岛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76元,免于收取(原告已预缴1976元,退197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晓玲人民陪审员  肖长春人民陪审员  孙 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传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