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郑作和与吴明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作和,吴明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732号原告:郑作和。委托代理人:任进,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明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作和诉被告吴明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作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作和负担。审判员 徐雪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房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