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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邻水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刘凤明申请执行邻水县油房沟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4-80号扣划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明,邻水县油房沟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邻水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刘凤明,男,生于1952年11月13日。被执行人邻水县油房沟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作全刘凤明申请执行邻水县油房沟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自觉履行(2013)广法民终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邻水县油房沟煤业有限公司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以360000元为限)。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良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