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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诉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先杰、沈建与被上诉人徐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管云峰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先杰,沈建,徐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管云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诉字第0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先杰。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仲跻恒。原审被告管云峰。上诉人刘先杰、沈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3崇民字第0797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素芬代理审判员  杨 谦代理审判员  周祖俊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