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诉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先杰、沈建与被上诉人徐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管云峰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先杰,沈建,徐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管云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诉字第0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先杰。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仲跻恒。原审被告管云峰。上诉人刘先杰、沈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3崇民字第0797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素芬代理审判员 杨 谦代理审判员 周祖俊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