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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秦皂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秦皂民初字第14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立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志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