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秦皂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秦皂民初字第14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立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志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