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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五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陈雪琴与唐军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五民初字第9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唐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已和好。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调解和好,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雒仲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