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五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陈雪琴与唐军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五民初字第9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唐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已和好。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调解和好,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雒仲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