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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中刑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100号罪犯戴渺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中刑执字第100号罪犯戴渺,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作出(2012)雨法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伍正大各项经济损失九万八千九百一十八元五角。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9年12月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员孙江峰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勇潭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戴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戴渺未能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且系累犯。本院认为,罪犯戴渺在服刑改造期间,虽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未能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且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渺暂缓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云审 判 员  马 斌审 判 员  朱一泓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邓 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