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商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高粤敏与吴江市阳森勤业纺织品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粤敏,吴江市阳森勤业纺织品厂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商初字第1232号原告高粤敏,女,1978年12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剑武,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阳森勤业纺织品厂。投资人王勤,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赵云峰,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粤敏与被告吴江市阳森勤业纺织品厂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粤敏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粤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粤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高粤敏负担。审判员 张有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知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