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调确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卢某甲、林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某甲,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调确字第8号申请人卢某甲,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武夷山市。申请人林某某,女,194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福州市。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卢某甲与申请人林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林典仲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卢某甲与申请人林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于2014年1月10日经武夷山市崇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签发的龙卡(储蓄卡),卡号分别为:XX、XX,户主为卢某乙的卡内存款、相应利息以及理财产品全部由当事人卢某甲继承。二、当事人林某某自愿放弃对卢某乙上述银行存款本息及理财产品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继承人卢某乙于2013年1月去世。申请人卢某甲系被继承人卢某乙之子、申请人林某某系被继承人卢某乙之妻,二申请人所达成的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卢某甲与申请人林某某于2014年1月10日在武夷山市崇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典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旭辉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