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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民申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董秀兰与董秀芝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秀兰,董秀芝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申字第001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秀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熊世华,鼎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秀芝,女,汉族。再审申请人董秀兰因与被申请人董秀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昆民监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秀兰申请再审称:涉案房屋已经全家商议并达成协议,确定所有权归董秀兰所有,由董秀兰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董秀芝依据无双方当事人签名的《房屋继承和赡养协议》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作出错误的抗诉,导致本案再审时作出错误判决,请求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诉争房屋虽经董秀兰、董秀芝及其他家庭成员于2001年达成协议归董秀兰所有,但是因履行赡养义务及偿还借款等问题,家庭成员经协商又以新的协议改变了原有协议的内容。新的《房屋继承和赡养协议》虽无当事人签名,但是有社区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及相关调解人员予以证实,董秀芝也实际接管了一、二层房屋,协议内容已经实际履行,再审过程中一、二审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并据此对本案的权属纠纷作出处理,所作判决并无不当。董秀兰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秀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晏云锋审 判 员  薛 艳代理审判员  易 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