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孔某某、孔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孔某某,孔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14号原告程某某,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孔某某,女,199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孔某甲,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孔某某、孔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先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忠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