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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孔某某、孔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孔某某,孔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14号原告程某某,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孔某某,女,199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孔某甲,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孔某某、孔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先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忠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