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县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唐新蒲与蒋文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新蒲,蒋文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县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唐新蒲,男,1956年4月22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县。被执行人蒋文义,男,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县。申请执行人唐新蒲与被执行人蒋文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蒋文义与申请人唐新蒲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株洲县人民法院(2002)株县法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晓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旭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