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28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蔡某与黄某、陆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黄某,陆某,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289-1号原告蔡某。被告黄某。被告陆某。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黄某、陆某、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先予给付医疗费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先予给付原告蔡某医疗费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华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远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