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开平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与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65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平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黄有源,苏洁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平华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有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原审被告:黄有源,男,汉族。原审被告:苏洁芳,女,汉族。上诉人开平华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有源、苏洁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7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租赁合同》第十九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地为深圳市罗湖区,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深圳市罗湖区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内容明确,合法有效。据此约定,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开平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上诉提出合同签订地在佛山市顺德区,深圳市与合同各当事人无任何关联,对该主张上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欢飞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庆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