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滨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朱豪刚与无锡凯捷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豪刚,无锡凯捷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滨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朱豪刚,男,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无业。被告无锡凯捷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霞,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燕萍,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归路,无锡市滨湖区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豪刚诉被告无锡凯捷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豪刚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朱豪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豪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朱豪刚负担。审 判 长 陈 燕人民陪审员 崔晓平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