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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杭州美盈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惠美佳超市有限公司、浙江盈富实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美盈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惠美佳超市有限公司,浙江盈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2117号原告:杭州美盈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胜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根福。被告:浙江惠美佳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秀锦。被告:浙江盈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宴满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美盈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浙江惠美佳超市有限公司、被告浙江盈富实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美盈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美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