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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郭东成诉翁新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东成,翁新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154号原告郭东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被告翁新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在审理原告郭东成诉被告翁新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翁新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东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东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郭立鑫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存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