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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区法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2014)玉区法刑初字第40号告人梁某甲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玉区法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甲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刑诉(2013)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0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6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甲窜到玉林市玉州区仁厚镇荔枝村竹文的梁某丙家,盗走970元。2、2013年6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甲窜到上述地点的54号梁用能家,盗走梁某丙(1926年3月21日出生)的950元。3、2013年6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甲窜到上述地点的大社402号梁某丙家中,盗走梁万通的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后发现有人就将电脑放在梁某丙家围墙外面的草丛处逃回家。次日,梁某丙找回被盗电脑。经估价,涉案电脑价值3459元。4、2013年6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甲窜到上述地点的东塘142号梁某乙家,用螺丝刀撬开客厅左边房间内的衣柜偷钱,未偷得钱后逃跑。5、2013年8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甲窜到上述地点的东塘139号杨某家二楼阳台准备盗窃,后被杨某发现,梁某甲逃跑。次日上午,村民将有盗窃嫌疑的梁某甲抓获后报警,民警将梁某甲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后,梁某甲如实供述上述盗窃的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梁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1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失主梁某丙、梁某丙、梁某丙的陈述,证人梁某乙、杨某、梁某丙、梁某丙、梁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现场图,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票据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所述,被告人梁某甲盗窃五次,盗窃物值5379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梁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甲多次入室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甲第二起犯罪对象是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甲因有盗窃嫌疑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盗窃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第四、五起盗窃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的犯罪行为给失主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退赔。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本院根据被告人梁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4年9月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梁某甲退赔失主梁远辉、梁用能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黎睿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