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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钟祥磷民确调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梁炳坤与杜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炳坤,杜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磷民确调字第00003号申请人梁炳坤申请人杜静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梁炳坤、杜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梁炳坤、杜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纠纷,于2014年1月7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梁炳坤赔偿杜静的经济损失30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贾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