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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陈都与杨代民、梅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都,杨代民,梅燕,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0340号原告陈都,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黄河,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坤鹏,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代民,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杨厚朴(歌乐山街道推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梅燕,女,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杨厚朴(歌乐山街道推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第三人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585号B1栋1-6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8664-8。法定代表人蒋文武,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丽,女,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陈都与被告杨代民、梅燕,第三人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都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代民、梅燕以及第三人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陈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都撤回对被告杨代民、梅燕以及第三人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2元,减半交纳1651元,由原告陈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洪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佳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