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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海法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鸿海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鸿海船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海法初字第73号原告:广州鸿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叶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玉生,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丽芬,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告广州鸿海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前于2014年1月1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鸿海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鸿海船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徐元平审 判 员  吴贵宁代理审判员  尹忠烈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春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