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27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2785号原告王某。被告宋某。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王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张大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永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