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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27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2785号原告王某。被告宋某。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王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张大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永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