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辽阳太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崔秀恩与杨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秀恩,杨XX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辽阳太民初字第240号原告:崔秀恩。委托代理人:祁友成。被告:杨XX。原告崔秀恩诉被告杨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秀恩的委托代理人祁友成,被告杨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杨XX找原告等人,称俄罗斯有工程,找原告等人干活。2011年5月7日被告带原告等人去俄罗斯赤塔洲赤塔市开始施工,同年12月31日在俄罗斯的工程结束。原告找到被告索要工资,被告称到满洲里发工资,到满洲里后,被告并没有给原告等人工资,只是给了2000元返家路费。2012年4月23日,被告支付了工资款的20%,即7140元。剩余工资一直未支付,现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资款□元及利息。被告杨XX辩称:原告所诉情况属实,但现在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5日被告以办理到俄罗斯输出劳务为由,与原告等人达成口头输出劳务协议,并定于工期结束后在黑龙江省满洲里市给付工资款。同年5月7日被告带原告等人到俄罗斯赤塔洲赤塔市开始施工,同年12月31日工程结束后,被告劝说原告等人回国,在满洲里只支付给原告等每人2000元返家路费,未支付工资。原告来院诉讼前被告已支付原告20%的工资款,现尚欠工资□元。另查,被告杨XX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公安机关抓获,由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向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辽文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XX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人民币。被告现服刑于本溪市溪湖监狱。上述确认事实依据有(2012)辽文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对以上证据均予以采信。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杨XX招用农民工,为其企业提供劳务,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原告要求支付工资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崔秀恩剩余劳动工资款□元;二、驳回原告崔秀恩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杨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晓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