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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杨冬、叶雄攀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叶雄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城刑一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冬,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本市城关区。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9月3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抓获并羁押,2013年9月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叶雄攀,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本市城关区。曾于2012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9月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抓获并羁押,2013年9月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拉城检刑诉(20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冬、叶雄攀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坤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冬、叶雄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杨冬伙同杨金彪(在逃)在本市鲁定路“朗苹”出租房内,窃取了被害人张某的“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部,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在天海夜市开电脑维修铺的胡某某。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被盗电脑价值84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2013年8月28日前后,被告人杨冬伙同叶雄攀在本市区直工委路“凯利”小区3栋407号房间内,窃取了被害人王某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部,后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了在天海夜市开电脑维修铺的胡某某。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被盗电脑价值2000元人民币。现赃物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冬、叶雄攀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建议法庭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冬、叶雄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王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词、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物证笔录、发还物品清单、领条、估价委托书、估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证明、视听资料、现场指认照、辨认照、赃物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冬、叶雄攀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在共同实施盗窃过程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故不分主从犯。本院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确定二被告人的基准刑,并在此基础上量化分析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叶雄攀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杨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被告人叶雄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属一般立功,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已退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杨冬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叶雄攀综合本案基本犯罪事实以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确定适当刑期。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准确,对被告人叶雄攀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对被告人杨冬的量刑建议略偏高,本院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确定适当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4年2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叶雄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4年3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格桑曲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西绕措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