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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太清犯抢劫罪、放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太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872号罪犯李太清,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4日作出(1999)社法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太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合并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罪犯李太清在执行期间,2004年1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9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对罪犯李太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太清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太清1999年4月28日晚窜到本村李志德家,推门入室,用双手卡住李的脖子让其掏钱,并威胁不拿卡死,抢到600元现金,并用玉米叶引火引起房子着火,致使李夫妇二人被烧伤。又在1994年4月份以同样手段窜到本村韩燕峰家抢得11元。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太清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日、2013年10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10月20日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太清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太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1999年5月6日起至2014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梅霞审判员  李 信审判员  李彦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冰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