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3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魏玉珍与张纪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珍,张纪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3146号原告魏玉珍,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油田职工,住河南油田社区9号楼11号。委托代理人韩书庆、张中洲,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纪策,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油田职工,住河南油田骊山小区4号楼4单元1楼东户。原告魏玉珍诉被告张纪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俊凡审 判 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祈亚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林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