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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3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魏玉珍与张纪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珍,张纪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3146号原告魏玉珍,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油田职工,住河南油田社区9号楼11号。委托代理人韩书庆、张中洲,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纪策,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油田职工,住河南油田骊山小区4号楼4单元1楼东户。原告魏玉珍诉被告张纪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俊凡审 判 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祈亚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林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