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01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0195号原告张某。被告林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玉人民陪审员 于桂珍人民陪审员 王晓菊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燕 关注公众号“”